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放高利贷、充当“保护伞”……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某大队原副大队长吴晋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由“打黑”变“护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8年3月1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吴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一批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受到严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高度,要求把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要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从已经开展了10多年的“打黑除恶”变为“扫黑除恶”,一字之差,内涵却大不相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以集党和国家之力的重视高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更彻底地扫除黑恶势力。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打击基层的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
事实表明,黑恶势力猖獗的背后,往往是一些党员干部在撑腰,与腐败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提供支持,坐收渔利。深圳市沙井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刘少雄就是一例,他收受“沙井新义安”黑恶势力主要头目陈垚东1200万港币后,纵容其违法犯罪。有的本人就是黑恶势力的头目,依仗权势,巧取豪夺,形成了“以黑经商、以商养黑、以商养官、以官护黑”的黑色利益链。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也是这方面的典型。孟玲芬以非法手段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安排多名亲戚担任村干部,敲诈勒索、殴打群众,骗取国家补助款,乱摊派集资。
“打蛇要打七寸。”黑恶势力的“七寸”,就是掌握一定权力并为其充当“保护伞”的腐败分子。“要把惩治“蝇贪”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严肃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福建、云南等地调研时强调,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今年2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责定位,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
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把这项事关党和政府形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广东省对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实行台账管理,确保处置不拖延、件件有着落,今年已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34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5人,移送司法机关7人。辽宁省抚顺市纪委监委和政法机关密切配合,梳理全市200多件涉黑案件线索,对其中的6件涉黑涉恶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组织力量深入调查。
拓宽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发现问题能力。认真受理有关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举报反映,是各级纪委监委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应有之义。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现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把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福建省厦门市开展机动式巡察,将市委巡察触角延伸到基层,瞄准涉黑涉恶腐败公职人员、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扫黑除恶工作不力的机构、组织和工作人员,以此推动专项斗争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把扫黑除恶列为“两个责任”督导清单内容、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压实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湖北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因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不落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惠州市公安局部分民警充当涉黑犯罪团伙“保护伞”问题,18名民警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等不同程度的处分,2名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平安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黑恶势力侵蚀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破坏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从严从重惩处;对黑恶势力幕后的“保护伞”更要从严从快查处,绝不护短遮丑,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