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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自首后,被减轻处罚
发布:2021-05-14 阅读:

这是一起“关键少数”自首后被减轻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震曾任德阳市副市长、中江县委书记,其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对规范县区一把手权力有何启示?杨震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如何对杨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在判决时对其减轻处罚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张建国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基本案情:

 

  杨震,男,19628月出生,中共党员,四川省德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1年至2016年,杨震在担任德阳旌湖经开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德阳经开区党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中江县委书记、德阳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买卖、工程建设等方面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江某全、杨某、谢某等13人财物共计527.96万元。2019815日,杨震主动向四川省纪委监委投案,退缴全部涉案款。

  公诉机关认为,杨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7.9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首、退缴全部赃款、在公诉阶段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杨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震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杨震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杨震受贿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十八大后已经收手,其没有索贿的加重情节;3、杨震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家中有年迈的双亲待其照顾;请求对杨震从宽处罚。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816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对杨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14日,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对杨震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0116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决定将杨震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报四川省委拟给予杨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年39日,经报四川省委批准,四川省纪委监委给予杨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0119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将杨震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

  【提起公诉】202034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杨震犯受贿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72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杨震的问题线索是如何发现的?该案的办理对当地政治生态有何影响,对规范县区一把手权力有何启示?

 

  袁震:2019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收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转来反映杨震有关问题线索,随后进行初核。同年815日,杨震主动到四川省纪委监委投案。杨震交代,在觉察到组织对其开展核查后,一直处于惶恐、犹豫和焦虑中,睡不踏实,最后在反腐高压震慑、政策感召及家人规劝下,终于认清了形势,主动向组织投案。

  杨震系党的十九大之后四川省主动投案的厅级领导干部,其主动投案认错认罪,被依法减轻处罚,体现了组织对认错悔错改错干部的挽救,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继杨震主动投案后,四川省又有多名干部主动投案,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同时,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四川省委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保持高压态势不减的决心。杨震在德阳任正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20年,系德阳本地干部的“老熟人”,继杨震被查处后,四川省纪委监委还先后对德阳市原市长、副市长、县委书记等多名干部进行了查处。

  县区一把手权力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国有资产(土地、矿产)处置、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这些方面均属于“三重一大”范畴,但在集体研究时,一些地方仍存在一把手搞“一言堂”的情况。杨震担任县区一把手11年,其主要问题就发生在国有土地处置和插手工程领域建设两方面,原因如下:

 

  由于土地出让环节存在执行漏洞,制度不健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对“关键少数”缺乏有效监督,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招商引资配套土地等环节游离于制度之外,随意性过大,不能有效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致使在土地出让中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国有资产出现隐形流失。因此,要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集体控权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监督;对招商引资配套土地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减少特事特办权力寻租的空间。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零星工程和应急工程,确定施工单位方式方法随意性较大,个别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对此,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针对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2.在量纪量法方面,案件审理中认定了杨震哪些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胡焦:杨震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四川省最早一批向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厅级干部。该案的精准妥善处理,对后续类似案件的查处以及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积极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引和推动作用。

 

  审查调查期间,杨震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较好,交代的问题与查证的情况基本一致,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他人280余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40余万元的问题。针对杨震主动投案、积极配合的相关情况,四川省纪委监委经过认真研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相关情节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认定,为司法机关在后续处理中对杨震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

  办理该案过程中,认定杨震构成自首情节,既体现了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的要求,又充分运用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的政策。该案的准确定性、恰当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3.在公诉阶段,如何对杨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蒲琳: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诉讼理念、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就适用认罪认罚的范围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因此,杨震受贿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和范围。

  其次,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履行主导责任。具体在杨震案件中体现为:一是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让其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由分管副检察长面对面与嫌疑人进行司法谈话,促使其认罪认罚。三是积极开展平等沟通量刑协商,充分听取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我们对杨震受贿案提出了六年的量刑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震归案后供述稳定,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后证据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小,具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可能。2、本案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的结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是控辩双方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3、杨震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比较近三年绵阳地区职务犯罪判决情况,综合作出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4、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如果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建议,嫌疑人对于要受到处罚的预期仍然不明确,即使认罪认罚,也可能会对判决不满,无法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杨震减轻处罚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张建国:杨震收受财物共计527.96万元,其所犯受贿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之所以降低一档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杨震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量刑情节。杨震曾向四川省纪委监委主动投案。投案后,杨震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周某、谢某、陈某林财物共计283.16万元的问题,主动交代了四川省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江某全、李某通等10人所送财物共计244.8万元的问题,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纪违法款物。

二是杨震在公诉阶段已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也提出了量刑建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以及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经与检察机关沟通一致,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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