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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天府艺术公园文创坊商业地块开发项目(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发布:2023-04-13 阅读: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金牛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303-510106-89-01-813208】FGQB-005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金牛区行政审批局(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成都锦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金牛区西华街道瓦子社区2组,金牛乡金牛村2、3、4组

2.3 项目规模:本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90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3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58000平方米(最终以规划审批为准)。

2.4 计划工期:14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4 年03

2.5 项目总投资:178968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131968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3个(0-10)房屋建筑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0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30%(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同时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4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或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注:以上人员应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证书注册在本单位,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人员截图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类似项目个人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2.1、2.6、2.7、2.8、2.9、2.10条文要求提供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的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公开招标业绩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完整截图和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相关信息完整截图为准,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2.申请人须承诺中选后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能随时出场开展工作,如擅自更换或不能出场开展工作,比选人可以取消中选资格;3.申请人需具有2名及以上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提供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养老保险证明)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5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304140900分至2023042109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2023041409 00分至2023042109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成都锦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姚先生

电    话:028-87596051

传    真:                      

 

 

                 20230414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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